|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富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哈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27民初36号 原告:黑龙江富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哈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12880274XM,住***。 负责人:王泽福,系黑龙江富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哈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富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哈支行客户经理,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黑龙江富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哈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黑龙江富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哈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孙继承 二零二零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关佳夕 |
| 裁判日期 | 2020-0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