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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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县齐北砂石有限公司 黑龙江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富裕县齐北砂石有限公司砂石款人民币472,350.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72,350.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标准计算,且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自2018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85.00元,减半收取计4,192.5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被告黑龙江峰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未能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