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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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2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28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为318元,由原告***负担2元,被告***负担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636元,款汇至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4 |
裁判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