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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4038.76元及利息3920.18元,并以14038.7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从2019年3月12日计付利息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