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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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固镇县淮浍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8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固镇县淮浍航运有限责任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