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都匀市志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都匀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二、撤销都匀市人民法院(2020)黔270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都匀市志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从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的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23232元,之后的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以购房款16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被上诉人都匀市志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实际交付车位之日止; 四、被上诉人都匀市志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从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的逾期交付车位转移登记相关文书违约金19328元,之后的逾期交付车位转移登记相关文书违约金以购房款16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被上诉人都匀市志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上诉人***交付车位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之日止;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4元,保全费1001元,共计3255元,由被上诉人都匀市志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1元,由上诉人***负担300元,被上诉人都匀市志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1元。上诉人***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