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兖矿集团邹城金明机电有限公司 崇义章源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兖矿集团邹城金明机电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计人民币600000元。 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被申请人兖矿集团邹城金明机电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