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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邹城市盛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民终4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城市凫山街道后庙户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883B47841229H。

负责人:王广忠,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城市盛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城市凫山街道后庙户营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邹城市盛源天然气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3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邹城市凫山街道后庙户营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上诉人邹城市凫山街道后庙户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壮男

审判员史宝磊

审判员张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颖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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