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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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舟山市银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和楼道灯费150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