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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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建德市恒信粉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56000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 二、被告建德市恒信粉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三、被告建德市锋冠工具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江电焊条厂、杭州同皓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告建德市恒信粉体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4048元,减半收取计120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024元,由被告建德市恒信粉体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锋冠工具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江电焊条厂、杭州同皓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建德市新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建德市恒信粉体科技有限公司、建德市锋冠工具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江电焊条厂、杭州同皓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