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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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宏基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宏基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签订的《贵州宏基大酒店水源热泵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二、被告贵州宏基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9724.69元及利息。利息以979724.6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67元,由原告武汉卓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279元,被告贵州宏基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9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