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宾中康骨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40000元。 如果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