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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
上饶县鑫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社会出版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部分损失共计1205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2080.7元、误工费23178.08元、部分残疾赔偿金58241.22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车损500元,以上合计120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款汇:***,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弋阳县支行,账号:62×××57);

二、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部分损失共计510032.67元(包括剩余医疗费128083.57元、剩余残疾赔偿金95034.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80元、营养费2650元、鉴定费5500元、装假肢器具费用250500元、后续护理费为244969.75元,以上合计728618.1元的70%计510032.67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款汇:***,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弋阳县支行,账号:62×××57);

三、由原告***返还被告***、上饶县鑫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6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款汇:***,开户行: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50);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2元,减半收取5151元,由被告***、上饶县鑫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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