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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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当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鑫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押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12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押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12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京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0元,由被告深圳市鑫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86.7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97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