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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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永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永城市三鑫面粉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81民初79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住***。 负责人:张晓东,该支行行长。 被告:永城市三鑫面粉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永城市永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与被告永城市三鑫面粉有限公司、永城市永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先俊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珊珊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