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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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赢能电子有限公司 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赢能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5549.58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赢能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651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赢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64元,被告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155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10271.69元,由被告惠州茂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