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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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金昌助剂有限公司 安阳市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安阳安昌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金昌助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本息人民币4801673.81元并承担违约金(自2019年6月30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按1086041.31元的日万分之四计算;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4801673.81元的日万分之四计算); 二、被告河南金昌助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律师费54315元、保全费5000元及保函费10971.71元; 三、原告内黄县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河南金昌助剂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抵押明细表)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安阳市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阳安昌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在第三项抵押物优先受偿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阳市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阳安昌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河南金昌助剂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21元,由被告河南金昌助剂有限公司、***、***、***、***、***、***、安阳市华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阳安昌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