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昭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含复利、罚息等)至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对抵押财产即被告***、***位于昭平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昭国用(2014)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昭房权证昭平镇字第××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4元,减半收取23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6 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