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安县鸿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兴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 二、原审被告***、***偿还原审原告兴安县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7000元(利息算至2015年7月16日止,以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审被告***在提供担保的林权{坐落于华江乡锐炜村落林洞十一队[兴林证字(2010)第1006110127号]}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原审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审原告兴安县鸿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10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610元,由原 审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