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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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 
| 法院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035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63243号《关于第36409512号“雪松铜业CEDARCOPP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第36409512号“雪松铜业CEDARCOPPER及图”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6-09 |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