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宁市老百姓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 浙江德西瑞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宁市鸿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718300.49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计2035元,由原告***、***负担43元,被告海宁市鸿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9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