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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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高新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成都高新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656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成都高新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期内利息511.6元和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656元为本金基数,自2017年10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与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之和; 三、驳回成都高新川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