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省榕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苏13执188号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沭阳县韩山镇高姿化妆品销售中心、葛倩倩: 关于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执行人沭阳县韩山镇高姿化妆品销售中心、葛倩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04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及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共计926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葛倩倩银行存款931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已拨国库),剩余执行款9260元已拨付给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指定帐户。申请执行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执行本院(2020)苏1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