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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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中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2475.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远县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824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60722.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58元,由原告***负担5079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远县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中心支公司负担50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不主动履行本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