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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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承担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30元、财产保全费2330元,共计9060元,由原告***负担4805元、由被告***负担4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