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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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耀州区时代商城有限公司 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铜川市耀州区时代商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山东泰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5252.31及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一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从2017年9月27日至实际全部履行完付款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2元,减半收取4961元,由铜川市耀州区时代商城有限公司负担;申请费3581元,由铜川市耀州区时代商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