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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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天德同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共同给付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富拉尔基分公司拖欠的天然气费用778320.94元。 执行办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3.20元,减半收取5791.6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天德同辉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