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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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2192.6元及利息68240.4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21日),本息合计260433.02元;2020年6月22日后的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直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