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滦县桂金汽车修理部轮胎款9950元及违约金2985元(9950*30%),合计12935元,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滦县桂金汽车修理部要求被告***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