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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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富拉尔基分公司 齐齐哈尔市第五百货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气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06民初2169号 原告: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富拉尔基分公司,住***。 负责人:武芳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松,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文,该公司监察部部长。 被告:齐齐哈尔市第五百货公司,,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富拉尔基分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市第五百货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富拉尔基分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明确表示不预缴诉讼费,并于2019年11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按原告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富拉尔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沣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超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