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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榆林市兴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陕KXXXXX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榆林市兴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方路产损失、路面污染损失2000元;在机动车陕KXXXXX(陕KXXXX挂)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榆林市兴煦运输有限公司第三方路产损失、路面污染损失9490元、施救费13000元、车辆损失费110165元、鉴定费4400元,合计137055元;上述费用共计1390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