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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陇西县民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陇西县民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出的资金共1937774.62元(其中借款本金1915550.67元利息22223.95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甘肃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19.99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119.99元,由被告陇西县民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0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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