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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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返还借款本金234,7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34,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全部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二、***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时,***对***名下的位于XXX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吉(2018)延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建筑面积为73.69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450元(***已预交),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