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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奎屯鹏华水泥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奎屯新隆水泥制品厂砖款91,315元及利息24,198.47元;

二、被告奎屯鹏华水泥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奎屯新隆水泥制品厂鉴定费1200元;

三、驳回原告奎屯新隆水泥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计1310元(免交1041元,原告奎屯新隆水泥制品厂预付269元),由被告奎屯鹏华水泥制品厂负担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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