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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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山县鑫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乐昌市广龙萤石有限公司 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东腾海矿业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腾海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15000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式: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腾海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欠款5254369.63元; 三、被告广东腾海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四、被告广东腾海矿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1000元; 五、被告乐昌市广龙萤石有限公司、阳山县鑫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确认的债务向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腾海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六、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持有的被告阳山县鑫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30%的股权在本判决第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持有的被告阳山县鑫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0%的股权在本判决第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八、驳回原告韶关市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87.5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61987.58元,由被告广东腾海矿业有限公司、乐昌市广龙萤石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