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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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新美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新美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6741.22元和欠款的利息(从2018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4.8元由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