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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庆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双凌电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双凌电缆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洪永星五金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401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标识,广州双凌电缆有限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停止突出使用“双凌”字号);

二、被告广州双凌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洪永星五金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2200元,由原告广州电缆厂有限公司负担6350元,由被告广州双凌电缆有限公司、***负担3965元,被告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洪永星五金商行、***负担685元(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27
发布日期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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