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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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盛和天然气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甘肃盛和天然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500元;2021年3月17日起的利息以22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宁夏隆基宁光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1元(已减半收取),由甘肃盛和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