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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静宁县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静宁县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卓盛空调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央空调工程施工合同》、《中央空调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二、甘肃卓盛空调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返还静宁县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1360000元;

三、甘肃卓盛空调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静宁县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116000元;

四、静宁县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甘肃卓盛空调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空调设备14台;

五、鉴定人员出庭费3000元,由甘肃卓盛空调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六、驳回静宁县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甘肃卓盛空调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二、三、四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090元,减半收取85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甘肃卓盛空调机电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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