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濮阳鑫升置业有限公司 濮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濮阳鑫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31119000119014612336的《最高额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濮阳鑫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借期利息以1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01‰自2019年3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6日止,逾期利息以12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015‰自2020年1月2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濮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河南清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还款金额范围内,以31119000119014612336-0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所载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被告濮阳鑫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濮阳鑫升置业有限公司、濮阳升龙置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