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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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檀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西控同创石墨烯应用科技有限公司 黄冈西控大别山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同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西控同创石墨烯应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雅檀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的标准,自2017年11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的标准,自2017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2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的标准,自2017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4%的标准,自2018年1月1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西控同创石墨烯应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雅檀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黄冈西控大别山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同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西控同创石墨烯应用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冈西控大别山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同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西控同创石墨烯应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四川省雅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5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所产生的公告费,由被告湖北西控同创石墨烯应用科技有限公司、***、***、黄冈西控大别山健康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同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 发布日期 | 2021-06-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