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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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东莞海宝电子热传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东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赔偿交通事故财产损失33363.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