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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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隆旭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兴安盟旭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7502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723.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1元,由二原告承担10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承担5514元,此款二原告已垫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加付5514元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