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大连中山德云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213执220号之二 郭泳鸿、房晶: 你与大连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3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嘉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自收到本执行通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或本院给付执行款2023435.38元及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850元,案件执行费2313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支行 账户名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账号:34×××91 特此通知。 办案人:孟祥升8778616419104112651 二零二一年二月四日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