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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于海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7892.9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利息(以17892.98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计124元,申请费290元,均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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