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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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2014年1月30日前利息57000元,合计207000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偿还原告***自2014年1月31至2020年4月30日止利息199098元;由被告***偿还原告***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该利息按本金15万元的基准,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5元,减半收取5312.5元,由原告***承担2000元,由被告***承担33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30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