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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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院(2017)粤0104执2770、277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在两案的权利义务由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继受。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0-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