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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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虎标行文化艺术馆 四川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4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成都市虎标行文化艺术馆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四川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成都市虎标行文化艺术馆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 发布日期 | 2021-06-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