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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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109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2月13日起按年利率4.25%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4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