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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7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9750000元为本金,按《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2014年天平小网字第Y027号)3.1条、3.3条、8.3条约定的利率,自2017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8年9月20日,并扣减已付利息99540.45元);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支付逾期利息(以9750000元为本金,在《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2014年天平小网字第Y027号)3.1条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自2018年9月2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在人民币3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有权向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就上述判决第一项所涉债权对处分***、***名下的以下房产,包括: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81号183号301房(权属证明0120228929)、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81号183号302房(权属证明0120228936)、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81号183号303房(权属证明0120228939)、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81号183号304房(权属证明0120228945)、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81号183号305房(权属证明0120228952)、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81号183号306房(权属证明0120228957)、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81号183号307房(权属证明0120228966)、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81号183号308房(权属证明0120225478)、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81号183号309房(权属证明0120228979)、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81号183号310房(权属证明0120228986)、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81号183号328房(权属证明0120228991)、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81号183号329房(权属证明0120228999)、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81号183号330房(权属证明0120229005)、白云区云城南二路181号183号331房(权属证明0120229011)、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6号156房(权属证明0120233891),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数额应以19790000元为限);

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34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均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梦庄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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